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