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