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