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受援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缴已提供法律援助发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