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