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捐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