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