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已修改公民就本条例第九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提出;(二)就第七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三)就第八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案件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