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