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