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具有资质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相关项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