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每月三个工作日可以在本年度内累计计算。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