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待遇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保证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将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主要用于发放民办教师集体统筹部分的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教师工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