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八章 生态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实验区严格保护辖区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建立实验区与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实验区应当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等特殊区域的有效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