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七章 社会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实验区创业就业的台湾地区居民及其在实验区居住的配偶、子女与实验区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