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实验区应当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分步推进的原则,立足全方位开放,突出对台特色,积极探索两岸合作和对外开放新模式。省人民政府对实验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创新举措,予以复制推广,对在实验区开放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