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财税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支持实验区内企业上市。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并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实验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实验区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