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五章 投资贸易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实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