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实验区内企业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的,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实验区管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