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从事开放开发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验区是经国家批准实行灵活、开放、包容政策,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