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有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依法自主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聘请条件、年限由实验区管委会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