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认为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