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一条有效质询案提案人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质询案。撤回质询案的,提案人应当签名;未签名要求撤回质询案的提案人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