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