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议草案由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草拟,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