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