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出现重大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