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人民政府一个部门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