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设置,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