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鼓励水运资源开发和利用,保证必要的资金用于航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