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从事本省管辖的沿海港湾和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