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船闸岁修或者大修应当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确需停航维修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提前报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由辖区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