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提出申诉的30日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