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