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