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