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本案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