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第十七条有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