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三)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四)负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

(五)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八)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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