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