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并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或者创造的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权益和债务的比例,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哄抢、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