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管理;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