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账目,接受成员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和配备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主办人员;财务主办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任免和调离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