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发展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通过技术、投资、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利用集体资产兴办经济实体;鼓励和支持农村中介组织依法利用集体资产进行各种农产品的流通活动。各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对参与集体资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业务咨询。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利用集体资产进行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