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