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