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

(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