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建设、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使用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