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开展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