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二)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四)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