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Repealed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

(二)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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