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空间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